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Shipping Agencies & 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s,简称CASA)是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和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组成的行业组织,于二零零一年六月八日在北京成立。它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依法享有社团法人资格,接受交通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政府航运政策,以行业服务为中心开展活动。目前,有会员380家,其中,理事单位59家,常务理事单位35家。秘书处为日常办公机构,设有办公室、行业事务部 对外联络部和、信息资料部四个部门及无船承运业务专业委员会(NVOCC Committee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Shipping Agency),并在天津、山东、上海、广东设立办事处。
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的宗旨是:在政府与企业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协调船舶代理企业及NVOCC企业的经营活动,帮助会员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以适应国家发展经济和开展对外贸易运输的需要。
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还将加强与国际同行业间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航运有关活动,努力沟通协调各方关系,为全球海运事业的共同繁荣,进行不懈的努力。
第一条 名称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hipping Agencies & Non-Vessel-Operating Common Carriers. 缩写为CASA。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是由从事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助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维护我国船舶代理行业和无船承运业利益,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加强会员单位的联系,帮助会员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国船舶代理业和无船承运业的健康发展。敦促会员维护船方和其他委托方利益,树立中国船舶代理行业和无船承运业的良好形象,为我国的航运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交通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船舶代理行业和无船承运业的有关规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统一、有序、公平、合理竞争的船舶代理市场体系。
(二)开展航运市场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航运市场及船舶代理行业和无船承运行业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发展航运事业的方针、战略、规划、政策等方面的建议。
(三)为新成立的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和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经过予审向主管审批部门推荐具备条件的企业,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船舶代理企业和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有关年检的初审和换证工作,对从事船舶代理和无船承运业务的人员上岗培训并协助主管部门办理船舶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申报、核发工作。
(四)提出制定、修改船舶代理收费项目与费率的建议,对经主管部门批准颁布的和行业自律收费标准,协会履行监督执行的职责。
(五)负责无船承运业务的提单管理。
(六)会员在业务活动中发生问题或受到不公平待遇,协会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解决。
(七)组织会员对海商法、国际公约、航运惯例和习惯做法进行学习,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等活动,交流经验,互通情况,帮助会员提高业务素质,更好的为委托方服务。
(八)宣传对外经济贸易运输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督促会员贯彻实施。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就相关立法、司法和行业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报告。
(九)收集、管理和编纂海事案例、海商案例和有关文献资料。定期出版协会刊物,包括有关市场行情、船东资信情况和会员状况等情况。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和专业咨询服务。
(十)拓展对外交流,开展有关社团组织或国际有关组织及其成员之间的交往,建立和发展合作关系。
(十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进行规范管理,负责制定行业自律准则,监督检查行业内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十二)指导、监督和协调各会员的工作,推进会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
(十三)努力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和企业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经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承担本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查,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即为批准;
(三)经批准后,交纳会费,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有要求协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帮助解决会员在船舶代理业务方面有关问题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提供信息、资料、合理化建议和反映情况,并报送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违规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应向协会递交退会申请,协会书面通知该会员终止其会员资格,该会员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对会员违犯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建议主管部门撤销其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权。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协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理事会提出的重要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和检查本协会各机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检查议案的落实情况;
(十一)审查、批准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经正、副会长建议亦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船舶代理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聘请有名望的中外专家学者、实业家为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部分地区设立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1年6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