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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加快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实施方案(2023—2026年)》(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小清河航道与船闸通行、船舶建造、船舶运营等方面的奖补政策,对京杭运河山东段集装箱船舶免费过闸、内河集装箱运输、内河多式联运发展以及疏港公路建设给予奖补,促进全省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
根据《实施方案》,山东将对小清河航行船舶经营人实行分阶段奖补,奖补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小清河航行船舶建造奖补实行逐年退坡奖补方式,奖补总额不超过8000万元;小清河航行船舶运营奖补的对象为在小清河沿线港口进行货物装卸的船舶,全省累计奖补数量不超过800万吨,奖补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小清河航线奖补对象为开通并运营由沿海港口(含中转港寿光港和羊口港)至小清河内河港口班轮航线的航运公司,奖补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京杭运河山东段集装箱船舶免费过闸奖补对象为京杭运河山东段船闸运营企业,每船奖补过闸费的100%,奖补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对入选全国多式联运示范创建工程(涉内河航运的)的牵头企业,山东省财政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入选省级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中涉内河航运项目的牵头企业,省级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加快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实施方案(2023-2026年)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3号)、省交通运输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交水运〔2023〕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小清河航道、船闸通行奖补
(一)奖补对象。小清河航行船舶经营人。
(二)奖补时间。2023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三)奖补标准。实行分阶段奖补,奖补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市场启动期(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船舶通行费、过闸费的60%奖补;市场培育期(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船舶通行费、过闸费的100%奖补,奖补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市场开拓期(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按船舶通行费、过闸费的60%奖补。奖补时间以船舶通过小清河主航道船闸缴费时间为准。
(四)申报材料。
1.小清河航行船舶经营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2.小清河航道、船闸通行奖补资金申请表。
3.船舶通行费、过闸费发票及缴费记录。
(五)申报程序。
1.每年5月底前,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船舶经营人申报奖补资金,按职责分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因特殊情形当年未申请奖补的可次年申请)。审核同意后,联合提出当年奖补资金预拨和上年奖补资金清算申请,以正式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资金申请由各市一并组织报送。省属企业直接将资金申请及申报材料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每年6月中旬,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市及省属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当年资金预拨和上年资金清算建议函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将资金分别预拨(清算)至相关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及省属企业。
3.相关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逐级预拨(清算)至船舶经营人。
二、小清河航行船舶建造奖补
(一)奖补对象。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建造或新购的新投用船舶(包括以融资租赁方式投资建造或新购船舶)。
(二)奖补时间。2023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三)奖补标准及条件。
1.载重为1000吨级(800吨-1500吨,不含1500吨)的船舶一次性奖补标准为60万元/艘,载重为2000吨级(1500吨以上,含1500吨)的船舶一次性奖补标准为80万元/艘。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奖补标准在此基础上上浮20%。
2.为小清河运输提供动力辅助的新造顶推船或拖船按1000吨级船舶奖补标准执行。
3.新投用船舶在以小清河沿线港口为始发港或目的港的范围内运营。小清河沿线港口包括济南港主城港区、章丘港区、淄博港高青港区、滨州港博兴港区(下同)。
4.新投用船舶在一个年度内运行超过50个航次(不含空载,下同)。船舶投用时间以船舶第一次通过小清河主航道船闸缴费时间为准。
5.实行逐年退坡奖补方式。第一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投用船舶按照奖补标准100%执行;第二年度(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投用船舶按照奖补标准的80%执行;第三年度(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投用船舶按照奖补标准的60%执行。
6.全省累计奖补船舶不超过100艘(按船舶一个年度内50个航次运行完成的时间顺序)。奖补总额不超过80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小清河新投用船舶所有人、融资租赁承租人工商营业执照。
2.小清河航行船舶建造奖补资金申请表。
3.船舶建造、购买或融资租赁的合同、结算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4.船舶运输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5.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及船舶营业运输证、航次证明材料(含船舶航线班期、班次、运量、运价,始发港、目的港、装卸货物吨位等)。
(五)申报程序。
1.每年5月底前,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新投用船舶所有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的,则为承租人,下同)申报奖补资金,按职责分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因特殊情形当年未申请奖补的可次年申请)。审核同意后,联合提出当年奖补资金预拨和上年奖补资金清算申请,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资金申请由各市一并组织报送。省属企业直接将资金申请及申报材料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每年6月中旬,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市及省属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将当年资金预拨和上年资金清算建议函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将资金分别预拨(清算)至相关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及省属企业。
3.相关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逐级预拨(清算)至船舶所有人。
三、小清河航行船舶运营奖补
(一)奖补对象。在小清河沿线港口进行货物装卸的船舶。
(二)奖补时间。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奖补标准。
1.每装、卸1次各奖补5元/吨,其中集装箱重量按以下标准折合计算:20英尺集装箱重箱每箱折合20吨,40英尺集装箱重箱每箱折合30吨。
2.全省累计奖补数量不超过800万吨(按装卸货物完成的时间顺序),奖补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小清河船舶运输经营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2.小清河航行船舶运营奖补资金申请表。
3.港口企业出具的在小清河沿线港口进行装卸作业的证明材料(标明装卸货物所属集装箱柜号)。
(五)申报程序。
1.2024年7月底前,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船舶运输经营人申报奖补资金,按职责分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审核同意后,提出奖补资金清算申请,以正式文件形式(附证明材料)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资金申请由各市一并组织报送。省属企业直接将资金申请及申报材料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2024年8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市及省属企业报送的奖补资金清算申请进行审核,提出资金清算建议函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将资金分别清算至相关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及省属企业。
3.相关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资金清算通知后,按程序将资金逐级清算至船舶运输经营人。
四、小清河航线奖补
(一)奖补对象。开通并运营由沿海港口(含中转港寿光港和羊口港)至小清河内河港口班轮航线的航运公司。
(二)奖补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奖补标准。由沿海港口至济南港主城港区和章丘港区,每航次奖补4万元(新能源船舶在此基础上上浮20%,下同);由沿海港口至淄博港高青港区,每航次奖补3万元;由沿海港口至滨州港博兴港区,每航次奖补2万元。奖补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按航次完成的时间顺序)。
(四)申报材料。
1.航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小清河航线补贴申请表。
3.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及船舶营业运输证、航次证明材料(含船舶航线班期、班次和运价等)。
(五)申报程序。
1.2025年1月底前,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航运公司提出上年奖补资金清算申请,按职责分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审核同意后,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附证明材料)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资金申请由各市一并组织报送。省属企业直接将资金申请及申报材料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2025年2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市及省属企业报送的奖补资金清算申请进行审核,提出资金清算建议函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将资金分别清算至相关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及省属企业。
3.相关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逐级清算至航运公司。
五、京杭运河山东段集装箱船舶免费过闸奖补
(一)奖补对象。京杭运河山东段船闸运营企业。
(二)奖补时间。2023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三)奖补标准。
1.京杭运河山东段包括主航道以及大清河、梁济运河、郓城新河、泉河、洙水河、老万福河、白马河等重要支流航道、一般航道。
2.享受免费过闸的集装箱船舶包括:专门用于载运集装箱船舶;载运集装箱的多用途或集散两用船舶,且载运集装箱的数量达到船舶适航证书载明核定箱量的50%及以上(若船舶适航证书没有载明核定箱量,按不少于15标准箱认定)。
3.每船奖补过闸费的100%。奖补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京杭运河山东段船闸运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免费过闸奖补资金申请表及船舶免费过闸明细表。
3.船闸运调系统截图。
4.载运集装箱的多用途或集散两用船舶载运集装箱的数量达到奖补条件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每年5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京杭运河船闸运营企业提出上年奖补资金清算申请,京杭运河船闸运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因特殊情形当年未申请奖补的可次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省交通运输厅将资金清算建议函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将资金清算至京杭运河船闸运营企业。
六、内河集装箱运输奖补
(一)奖补对象。完成集装箱装卸作业的货主企业。
(二)奖补时间。2023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三)奖补标准。
1.省财政按照25元/标准箱进行奖补。市级参照省级标准予以奖补。
2.全省总奖补量不超过50万标准箱(按完成集装箱装卸作业的时间顺序),省财政奖补总额不超过125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内河集装箱运输奖补资金申请表。
2.集装箱航线班期、班次和运价等。
3.货主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船舶到港登记信息统计数据、港口企业装卸箱量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
1.每年5月底前,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货主申报奖补资金,按职责分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因特殊情形当年未申请奖补的可次年申请)。审核同意后,联合提出当年奖补资金预拨和上年奖补资金清算申请,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资金申请由各市一并组织报送。省属企业直接将资金申请及申报材料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每年6月中旬,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市及省属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将当年资金预拨和上年资金清算建议函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将资金预拨(清算)至相关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及省属企业。
3.相关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逐级预拨(清算)至货主。
七、内河多式联运发展奖补
对入选全国多式联运示范创建工程(涉内河航运的)的牵头企业,省财政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入选省级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中涉内河航运项目的牵头企业(前期因“一单制”试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奖补的除外),省级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具体要求按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创建工程和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工程的有关通知执行。
八、疏港公路建设奖补
对新开工的内河港口连接最近国省道之间的新建、改建疏港公路,参照国省道新建改建标准给予奖补。其中,一级公路450万元/公里,二级公路200万元/公里,新建或拆除重建的大桥和特大桥按1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奖补。具体要求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报送国省道项目的有关通知执行。
九、有关要求
(一)严格资料审核。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申报资料初审、现场核查等工作,确保资金申请人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真实、合规、完备,并妥善保管好相关原始资料备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以后年度获得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资格。
(二)及时拨付资金。对省财政拨付的清算资金,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兑现至资金申请人,不得截留、挪用。对省财政预拨的资金,要根据奖补行为实际发生情况,及时预拨至资金申请人,既要避免超进度预拨,又要避免资金长期闲置、浪费。
(三)加强绩效管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随资金申请一并上报,并严格把控绩效目标编报质量。收到省级下达的绩效目标后,要按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并加强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按时完成。省交通运输厅将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进一步加强资金绩效管理。
附件: 1.小清河航道、船闸收费减免补贴申请表
2.小清河航行船舶建造奖补申请表
3.小清河航行船舶运营补贴申请表
4.小清河航线补贴申请表
5.京杭运河山东段集装箱船舶免费过闸奖补资金申请表
6.内河集装箱运输奖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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