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口海关联合发布《“混装”方式出岛货物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简称《指引》)。《指引》规定,在配载装车时,承运人应对海关监管货物、非海关监管货物作合理分区,“混装”运输车辆应经“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通行出岛,并接受海关监管。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自2025年12月18日起,海南自由贸易港正式启动全岛封关运作。《指引》旨在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行便利化水平,规范对通过“混装”方式自海南自贸港进入我国内地地区的海关监管货物管理。
“混装”方式出岛,是指由海南自贸港内运输企业安排一辆运输车辆载运一个或多个海南自贸港内企业的海关监管货物,并同时载运非海关监管货物,通过滚装方式经“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出岛进入内地的情形。包括载运同一货主的一批或多批海关监管货物,并同时载运非海关监管货物;载运多个货主的海关监管货物,并同时载运非海关监管货物。
《指引》明确,适用“混装”出岛业务的货主、承运人,应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所规定的高级认证企业、“白名单”企业;适用“混装”出岛业务的货物,应是独立包装的货物,不适用于散货。
货主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选择承运人,发起核放清单委托申报授权,并提供需托运出岛的海关监管货物关联单证信息。承运人在货主委托授权范围内,通过“海南自贸港物流监管服务系统”,以车辆为单元,关联一个或多个海关监管货物关联单证,向海关汇总填报核放清单。此外,海关要求货主应向承运人如实提供所托运的海关监管货物标签,并由承运人将标签张贴在海关监管货物外包装明显位置。
“混装”方式出岛货物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为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二线口岸”通行便利化水平,规范对通过“混装”方式自海南自贸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的海关监管货物管理,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本指引所指“混装”方式出岛,是指由海南自贸港内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承运人”)安排一辆运输车辆载运一个或多个海南自贸港内企业(以下简称“货主”)的海关监管货物,并同时载运非海关监管货物,通过滚装方式经“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出岛进入内地的情形。包括:
(一)载运同一货主的一批或多批海关监管货物,并同时载运非海关监管货物。
(二)载运多个货主的海关监管货物,并同时载运非海关监管货物。
二、本指引所指海关监管货物,是指自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时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
三、适用“混装”出岛业务的货主、承运人,应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信用管理若干规定》所规定的高级认证企业、“白名单”企业。
四、适用“混装”出岛业务的货物,应是独立包装的货物。不适用于散货。
五、货主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选择承运人,发起核放清单委托申报授权,并提供需托运出岛的海关监管货物关联单证信息。
承运人在货主委托授权范围内,通过“海南自贸港物流监管服务系统”,以车辆为单元,关联一个或多个海关监管货物关联单证,向海关汇总填报核放清单。核放清单填报要求,按照《海口海关关于启用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核放清单的公告》(海口海关公告2025年第11号)执行。
对同车载运的非海关监管货物,承运人需同时填报相关货物信息。
六、货主在托运海关监管货物时,应向承运人如实提供所托运的海关监管货物标签(见附件),并由承运人将标签张贴在海关监管货物外包装明显位置。在配载装车时,承运人应对海关监管货物、非海关监管货物做合理分区。
七、“混装”运输车辆应经“二线口岸”海关监管通道通行出岛,并接受海关监管。
八、对仅载运多个货主的多批次海关监管货物、未同时载运非海关监管货物的,参照本工作指引,由承运人向海关汇总填报核放清单。
附件:海关监管货物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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